李某系某市某食品厂生产线操作工,每月工资待遇2500元。于2012年6月20日在车间操作机包时,左手不慎被机包传动链轧伤,李某自行前往医院检查,由自己的医保帐户支付了检查与治疗费,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近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李某治疗了三个月后康复,由本人提出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支付了鉴定费,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贾某对鉴定结论不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并支付复查鉴定费,后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为拾级伤残,李某服从鉴定结论,出具书面工伤费用终结申请,申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之后李某向食品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李某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呢?
讨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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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按解除合同时当地社保局规定标准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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