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A材料,收回后的A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B产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均为10%;甲、乙两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有关资料如下:

(1)2020年11月2日,甲企业发出委托加工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620 000元。

(2)2020年12月20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2020年12月25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20 000元;

(4)2020年12月31日,A材料加工完成,已收回并验收入库。甲企业收回的A材料用于生产合同所需的B产品1 000件,B产品合同价格1 200元/件。

(5)2020年12月31日,库存A材料的预计市场销售价格为70万元,加工成B产品估计至完工尚需发生加工成本50万元,预计销售B产品所需的税金及费用为5万元,预计销售库存A材料所需的销售税金及费用为2万元。

要求:

(1)编制甲企业委托加工材料的有关会计分录。

(2)计算甲企业2020年年12月31日对该存货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学生答案:

(1)甲公司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620 000

贷:原材料620 000

②支付加工费及相关税金时:

增值税=加工费×增值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成本+加工费)/(1一消费税率)应支付的增值税=100 000×13%=13 000(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620 000+100 000):(1—10%)×10%=80 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000——应交消费税80 000

贷:银行存款193 000

③支付运杂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④收回加工材料时:

收回加工材料实际成本=620 000+ 100 000+20 000=740 000(元)

借:原材料74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740 000

(2)计算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①B产品可变现净值=1 000×1 200—50 000=1 150 000(元)

B产品成本=740 000+500 000=1 240 000 (元

B产品成本>B产品可变现净值,A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价。

②A材料可变现净值=1 000×1200—500 000—50 000=650 000(元)

A材料成本为740 000元。

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40 000—650 000=90 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9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9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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