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日,A市B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县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9月6日,B县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B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而直接交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王大锤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其对B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9月2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B县政府的批复。王大锤仍不服,以B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B县政府上述批复。
问题:
1.本案中B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王大锤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王大锤是否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5.对王大锤的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 B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该批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2. 王大锤应当向B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A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3. 王大锤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B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王大锤认为该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该批复,而B县政府则认为该行为合法,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B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 对王大锤的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因为王大锤已经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对B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法院认定该行为违法,应当判决撤销B县政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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