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中国农村社区管理的历史沿革
答案:我国农村社区管理的历史沿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8 年前实行的是乡(行政村)管理体制,1958—1983 年实行人民公社管理体制,1984 年后,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乡村新体制开始重建。
1982 年(宪法)提出废除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明确了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并规定乡以下要实行村民自治。这为农村管理体制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1983 年 10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部门执行宪法的规定,建立乡政府,实行政社分开。在这一时期,以乡政村治为特点的新乡村管理体制初步确立起来。 乡村管理体制:在乡镇行政体制下实行村民自治制度。
1987 年 11 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于1988 年 6 月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否定了国家政权与乡村组织特别是乡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将过去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转变成为国家政权对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关系;村委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则改变了自上而下任命村干部的做法;村民会议对村务的最高决策功能体现了直接民主原则,保障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期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开展了民主选举、村务公开、建章立制等村民自治活动。
1998 年 11 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明确界定了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指导被指导关系,并对村民自治过程中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进行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否定了在云南等地所实行的农村划区管理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基层农村管理,正式确定起乡村管理的新型体制。对新时期重建的乡村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可见,这一体制有两个最突出特征:一是在乡镇成为国家最基层政权组织的同时,其下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是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法定关系界定为指导与协助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村民自治制度:即村民通过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相关的村内事务,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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