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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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年底,“北大假博士”刘志刚(曾用名刘育豪)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应聘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教师职位,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了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其毕业前即可上班。2021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120平方米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和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北大博士是假的。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学生答案:该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刘志刚伪造了北大的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劳动合同无效由谁确认?

学生答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本案中,如果郑州航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而刘志刚对仲裁结果不服,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

学生答案:用人单位不能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发现刘志刚的学历造假,郑州航院也不能即时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他相应的劳动报酬。如果刘志刚的行为给郑州航院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来源:江苏开放大学经济法基础历年形考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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